侯涛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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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新都区侯涛律师力辩:前员工被老东家追讨两百万”违约金损失”,法院终审驳回!

发布者:侯涛律师 时间:2026年06月15日 17人看过 举报

2026-06-15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情简介

某能源装备公司(下称"A公司")早年和一家供应商签了采购合同,约定若供应商逾期交货,要赔A公司两百多万违约金。后来供应商确实晚交货了,A公司去法院告供应商要这笔违约金,却被驳回——因为A公司当时的高管和业务经理曾口头同意过延期。

A公司转头把火撒向两位已离职的老员工:原常务副总杜某和原事业部经理王某。A公司认为这二人没经公司书面授权就擅自同意延期,导致公司白白丢了那笔两百多万的违约金收益,于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,要求杜、王二人连带赔偿216.7万元——相当于那笔没拿到的合同违约金数额。

两位前员工压力巨大,找到侯涛律师代理本案。侯涛律师审阅完全部卷宗和前案买卖纠纷判决书后,敏锐发现A公司的诉求存在根本性的法律硬伤。

二、侯涛律师的专业抗辩要点

侯涛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层递进式的核心抗辩,直击公司诉求命门:

第一,主张的"损失"根本不是法律认可的实际经济损失。

216.7万元只是A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推算值,并非A公司已实际支出的真金白银。A公司设备早已验收投产并产生千万产值,从未举证证明延期交货造成了任何直接、具体的经济亏损——连"实际损失"都不存在,谈何赔偿?

第二,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

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"A公司同意延期交货",依据是王某的证人证言和杜某的录音,说明这是公司层面的意思表示,而非二人的个人越权行为。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二人存在恶意串通、受贿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等重大过错,仅是依业务惯例沟通交货时间,属正常职务行为。

第三,劳动法不允许企业将经营风险随意转嫁给劳动者。

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及司法实践,劳动者履职致损需赔偿,必须同时满足:①合同或制度有明确约定;②有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;③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三者缺一不可。用人单位享受经营收益,也应承担对应的商业风险,不能以"没要到违约金"为由让普通员工背锅。

三、判决结果

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A公司不服上诉,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两位前员工无需赔偿一分钱,二审诉讼费由A公司自行承担。侯涛律师的专业辩护,成功帮委托人挡掉了两百余万的巨额索赔。

四、本案的社会意义

这个案例清晰地划定了劳资之间"经营风险"与"个人赔偿责任"的边界:

  • 对企业警示:想向员工追偿履职损失,必须证明实际损失+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,仅凭推测的违约金或利润损失起诉,注定败诉;日常应完善合同审批与授权管理制度,而非事后甩锅。


  • 对劳动者保护:普通职务行为中的一般过失属企业正常经营风险,法律不要求拿工资的员工为企业商业博弈的失利全额买单,避免"打工赔到倾家荡产"的寒蝉效应。


  • 司法价值:重申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,在激励员工勤勉履职与防止企业滥用追偿权之间取得平衡。


侯涛律师凭借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与履职赔偿要件的精准把控,帮两位当事人守住了公道——这也是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关键时刻真正的价值所在。


侯涛律师,中共党员,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,成都市律师协会民营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,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四川-成都
  • 执业单位: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510120********20
  • 擅长领域:公司法、工伤赔偿、债权债务、刑事辩护、股权纠纷
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
1510120********20 公司法、工伤赔偿、债权债务、刑事辩护、股权纠纷